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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757H/2021-02878
分  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文机关: 抚松县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30日
标      题: 转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四章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621013569757H/2021-02878 分  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文机关: 抚松县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30日
标      题: 转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四章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30日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