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山0621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抚松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抚松县抚松镇松山街
抚松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抚松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检测车辆(吉FD1695)过程中排气管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且在尾气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中关于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要求进行车辆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
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
3、现场照片3张,证明抚松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中关于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要求进行车辆检测;
4、抚松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5、抚松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检测人员身份证和培训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测人员身份、检验机构及检测人员检测资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21环罚告〔2024〕4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个性基准:裁量因子1辆(裁量等级计1),裁量等级共计1;2.违法行为共性基准: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1次(裁量等级计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计1),裁量等级共计2;3.违法行为修正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计-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计-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计-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计0),裁量等级共计-4。处罚数额计算公式:500,000.00元×(1+1-1)÷10=50,000.00元,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按照100,000.00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帐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