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者抚松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本单位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单位两个以上科室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不同科室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科室报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协调决定。
第七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八条 当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单位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科室提供资料时,各有关科室应当迅速、真实、全面地将资料递送到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 各科室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单位反映。本单位发现其他行政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区政务公开办反映。
第十二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抚松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