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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应急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时限和要求

第三条 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对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登记台帐。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政府信息与自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申请公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对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三方的意见。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三方。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九条 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进行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章 申请费用

 第十条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章 监督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章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应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抚松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