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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退役军人2019〕4号               签发人:刘昇            

 

关于报送《抚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调整方案)》的函

县推进党政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松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我部门认真研究、仔细核对、审核无误后,拟定了《抚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调整方案)》,现予以报送。

    附:抚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调整方案)

                                     

 

                                   2019年3月5日

 

 

抚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抚松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抚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局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县退役军人事务相关政策和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入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设物名录,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拥军优抚褒扬科

承担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消防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机构的规划政策。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承担全县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县烈士评定初审上报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 军转安置科
    拟定全县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计划移交的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和军队院校残疾学员的接收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的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工作安排。
    拟订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负责全县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机关党的工作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XX月X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