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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


  第二十三条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增发定期抚恤金、发放优待金、临时补助金、特困救济金、节日慰问金或者其他货币与实物形式等予以补助。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缴纳取暖费和有线电视费给予帮助。

  第二十五条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烈士子女,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生活补助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生活补助。

  第二十六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烈士遗属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待遇:

  (一)已经就业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费,单位无力缴费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帮助参保;

  (二)未就业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城乡医疗救助或者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形式帮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已经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方式予以帮助,特殊困难的可以按规定使用大病救治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四)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凭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者定期生活补助领取证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二十七条烈士子女接受教育的,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免交保育费、教育费;

  (二)报考普通高中的,降低20分录取;

  (三)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试入学;

  (四)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可以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五)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第二十八条烈士遗属就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四)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第二十九条烈士遗属住房,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二)农村住房困难,个人自筹资金建房需要帮助和扶持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发放补助金、提供部分建筑材料等形式扶持。

  第三十条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