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保扶贫政策解读
1、门诊统筹
1)、普通门诊
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时,不划分两级医疗机构具体报销限额,实现700元报销额度在乡、村两级基层医疗机构共(通)用,50%报销,封顶350元。
一级医疗机构取消起付线。
2)、普通门诊慢病
继续执行32种门诊慢病保障,报销费用范围既包括药品,也包括诊疗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费用;脱贫人口32种门诊慢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统一为60%,继续执行门诊慢病(60%)+托底达80%报销待遇。
3)、特殊门诊慢病
41种特殊疾病,参照住院比例报销,域外就诊办理转诊(备案),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继续享受托底到90%待遇,个人自付10%。
2、住院统筹
脱贫人口住院与城乡普通人员享有同等报销政策,对规范就医的脱贫人口,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含特药费用),由托底救助报销至90%。个人自付10%。
3、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
脱贫人口患病,到县域内14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住院手续时不需要缴纳住院押金,出院后“一单制结算”所花费住院总费用的10%即可。剩余费用由医疗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托底救助“一站式服务” 结算完毕,患者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