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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1MB1940328B/2025-0309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9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621MB1940328B/2025-0309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9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抚松县参保人:

  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9号)要求,现就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按照不同情形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在就医地长期居住、生活的职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异地户籍或异地身份证)或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其中,提供异地户籍或异地身份证备案的有效期为长期有效;提供长期居住认定材料的根据材料上标明的有效期确定有效期,提供长期居住认定材料未注明有效期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在职职工参保人员长期驻外工作、进修(学习)的,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工作、进修(学习)等材料)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有效期根据提供材料标明的有效期确定,提供材料未注明有效期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2、转诊转院人员备案。参保人员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或转诊转院备案后,可由就医地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再转诊业务。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暂不支持此项业务办理前,由参保人员经线上或线下途径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再转诊业务。

  3、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在就医地直接结算。

  因参保人本人原因(如就医时未主动告知医疗机构参保身份导致医疗机构按照自费方式结算、在结算时自行选择了自费结算等情形),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回参保地报销时医保支付比例在相应待遇档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二、完善异地就医备案服务。符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条件(除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外),但无法及时提供备案材料的,可申请承诺制备案。承诺制备案有效期6个月,承诺制备案开始至补齐材料时间内不得变更备案信息。承诺制备案到期后,参保人员未履行承诺补齐材料的,不得再次申请承诺制备案。

  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提供的备案材料应证明住院前在就医地已经长期居住(工作、生活),且起始时间最长可提前30日(以申请备案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