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抚政数字﹝2022﹞36号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3号)和《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7]52号)各项工作要求,我局凡制发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确保全面覆盖、应审必审。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分别负责本科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文件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文件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领导审阅,方可印发。
二、各科室提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也需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局法规科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职责,审查过程中对各科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受理。
三、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局出台的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起草牵头科室负责清理。各科室认真梳理,提出废止、修改的意见建议,报法规科汇总、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已纳入公文管理中,请各科室高度重视,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抚松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