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抚松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松江河镇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松江河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确保我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镇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镇各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三)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八)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九)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