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规范兴隆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乡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开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二、本乡各站办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各站办所制发的各类不涉密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本乡应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四、本乡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二楼综合办公室。本乡站办所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确认不存在表述错误、错别字、涉密信息等问题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五、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六、自12月1日起。各站办所发的可公开文件要在文件成文日期后2日内将电子版(不带红头及公章)发送到综合办公室规科邮箱,由政务信息公开负责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七、对因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兴隆乡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