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松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按省领导及县政府要求,县人社局拟定起草了《抚松县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为做好意见反馈工作,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及时形成反馈意见,有无意见均需领导签字及加盖公章后于3月2日下午三点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孙雪强
电话:6582615
传真:6211171
邮箱:282224862@qq.com
附件:《抚松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
抚松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制度的持续性、科学性和操作性。
三、参保范围
坚持以人为本、自愿选择的原则。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指《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松县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08〕79号)和《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松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67号)实施后,抚松县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具有农业户籍的在册人口。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一)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本地的。
(三)已享受一次性被征地参保政府补贴15000元的二次及以上被征地农民。
四、政府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以下简称“政府缴费补贴”)。
(一)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本暂行办法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策。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15年,共计15000元,一次性拨付缴费补贴到位,政府缴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再次或多次发生征地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实施前,涉及二次及以上被征地农民,政府参保补贴不足15000元的,补齐差额至15000元。
(二)资金筹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金中单列,本着谁收取土地出让金就由谁承担的原则。在上报省农用地和土地征收手续前,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且将政府补贴资金存入指定帐户,否则不予办理相关征地手续。
(三)资金落实。政府缴费补贴资金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开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政府缴费补贴打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打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校学生与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者,社会保险费政府补贴由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政府向财政申请,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3.死亡人员不属于参保补贴范畴。
五、部门工作职责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一)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包括基本信息的采集、办理参保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复核与上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政府补贴的发放,提供二次及以上被征地农民名单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配合负责征收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征地的面积及征用土地户数、人数,协调相关部门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和上报手续,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进行核准,并适时向县人社部门通报预征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
(四)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规划和监督检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审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等工作。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政府补贴资金的核算、核收,经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基金日常管理,核准二次及以上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等。
(六)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审计和监督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发改部门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六、工作要求
(一) 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社保、审计、监察、发改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对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足额征缴流失的单位及个人,将依规、依法、依纪严肃彻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征地项目执行《抚松县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08〕79号)。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之间的征地项目执行《抚松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抚政办发〔2020〕67号)。
本《暂行办法》内容如有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