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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10135701840/2024-0273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镇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7日
标      题: 抚松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松镇土地日常管理巡查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抚镇政发〔2024〕6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6210135701840/2024-0273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抚松镇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7日
标      题: 抚松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松镇土地日常管理巡查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抚镇政发〔2024〕6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2日

抚松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松镇土地日常管理巡查制度》的通知

 

抚镇政发〔2024〕66号
 
各村村民委员会:
  《抚松镇土地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抚松县抚松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抚松镇土地日常管理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抚松镇自然资源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镇辖区内发生的自然资源违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范围
  各村委会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耕地及村庄宅基地的巡查。
  第三条  巡查处理的对象
  (一)在各村委会辖区范围内建房或改变原有土地性质等行为;
  (二)在各村委会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禽畜养殖场等建设项目;
  (三)在各村委会辖区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破坏耕地取土、乱占耕地建房、建坟等活动;
  (四)在各村委辖区内进行乱搭乱建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村委会成立土地管理巡查工作小组,由村委会书记(主任)任组长,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村委会干部和各村民小组组长任成员。各村委会挂点领导及驻村负责人应尽监督、指导的义务,并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土地管理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每日一查、每周一小巡、每月一大巡。并做好巡查台账,如发现土地违法行为问题的,立即登记上报镇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办公室(原国土资源所),由镇政府按有关法律规定上报相关部门给予依法处理。
  第六条  建立巡查上报记录制度。各村委会巡查时发现问题的,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包括图片、摄像、文字说明及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等),并第一时间上报镇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办公室(原国土资源所)整理归档。所有村委会于每月28日定期向镇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办公室(原国土资源所)上交巡查记录,作为村干部是否落实巡查的依据。
  第七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制止,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无法劝阻的立即向镇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办公室(原国土资源所)报告。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对不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由镇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二)因未履行相关职责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每月巡查情况纳入当年干部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抚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