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是指我镇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全镇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全镇各个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人事任免、考核和任用;
(四)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第四条 各部门的预公开由露水河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五条 预公开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部门(单位)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六条 预公开的时间根据具体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预公开的实施具体执行制度。
露水河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