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4年,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强载体建设,按照“透明、便民、利民、规范”原则,不断扩大公开内容范围、丰富公开形式,全面提升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为构建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人民满意政府奠定了基础。现将一年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2014年,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以深入贯彻《条例》为主线,以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体系建设为重点,把握“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围绕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突出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的规范性和原则性,各项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实现了新的提升和长足发展。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14年我县严格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积极稳妥,及时准确,公开、公正、便民。主动公开了2517条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工作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公务员招考和录用、事业单位招聘、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行政权利目录等方面的信息。在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没有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载体发布情况
1、政府门户网站。2014年,全县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按照程序、时限规定公开发布信息达6502条,全方位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全年浏览量达6万多人次。
2、其他载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七千多条;在档案局、政务大厅、图书馆等信息查阅点接待近300人次。
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情况
2014年,我县根据省、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文件精神,动态跟踪各种情况,切实做好社会关切事项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涉及党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务舆情,及早发现、研判需要回应的相关舆情和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通过各种方式回应公众关注热点、重大舆情2次。例如:召开“人参节”、“我县公租房管理政策”、“抚松县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抚松县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等政策解读稿件8篇。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4年,我县没有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4年,我县没有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进行收费。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4年,我县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4年,我县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起行政诉讼。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4年,我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诸多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差距,公开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以及公开形式的多样性、便民性等方面工作还须进一步改进。主要问题表现在:少数乡镇(街道)、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到位,主动公开意识不强;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责任落实不够到位;部分单位信息发布不够及时,更新速度迟缓等。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县将继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政府信息公开的氛围。开展更多形式的宣传活动,让更多人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争取得到理解与支持。加大督办力度,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更新政务信息。
(二)加深公开力度,切实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同时,对政府及部门的信息,除政策、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丰富公开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三)加强创新力度,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努力探索信息公开的新路子、新途径,拓宽信息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方便企事业单位、服务群众,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与建议,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利益的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内容。
(四)建立长效机制,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维护。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做好信息公开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发生变化、变更的信息,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014年3月31日